2025年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录取查询时间方式网址及奖学金设置 录取结果一般什么时间公布
2025年上海城建职业学院高考录取结果一般在7月下旬开始公布,并在8月中旬之前结束。具体的录取时间可能会因年份和地区有所不同,但大致的时间是相同的。
2025年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录取结果查询时间及方式
一、2025年上海城建职业学院预计录取查询时间: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录取时间因招生类型和省份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常见招生类型的录取时间:7月20号左右到8月中旬之前结束。录取期间请保持电话畅通,录取结果通常会在录取工作结束后公布,具体时间可能会因各种因素有所变动,建议考生密切关注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官方网站或省教育考试院的相关通知。
此外,录取结束后,学校会寄发录取通知书。考生可通过中国邮政EMS高考录取通知书查询系统,凭准考证号(考生号)或录取通知书快递单号查询录取通知书的派送状态,也可在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中的 “高考录取通知书运单查询” 处查询,或关注“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微信公众号订阅寄送信息通知。
二、2025年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一般来说,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录取结果可通过官网、省教育考试院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查询,以下是具体介绍:
1、通过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官网查询
登录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招生网,点击首页右侧的“录取查询”,进入查询页面。在查询页面中,考生需输入考生号、身份证号以及验证码,然后点击“查询”按钮,即可查询到个人的录取结果。
2、通过省教育考试院查询
网站查询:登录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在首页找到“普通高考信息服务”栏目,点击进入“信息查询”子栏目,在左侧菜单中选择“录取结果”,然后输入考生号、身份证号及验证码进行查询。
微信查询:关注省教育考试院微信公众号,在公众号内点击菜单“招考服务”-“高考信息服务”-“信息查询”,选择“录取结果(统考)”或“录取结果(对口)”,输入考生号、身份证号及验证码进行查询。
查询:下载并安装省教育考试院客户端,登录后在首页找到“录取结果查询”功能,输入考生号、身份证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
3、通过电话查询
招生办电话:可拨打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电话进行查询。
省招办电话:也可向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打电话查询录取结果。
2025年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录取结果查询网址及状态说明
一、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录取结果查询网址入口
考生需登录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官方网站进行查询,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招生网址:https://www.succ.edu.cn/zsxx/
二、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录取查询状态说明:
1.自由可投:表示考生的电子档案尚未被投档,或者已经被投档但因某种原因被退回,目前仍处于在库状态。
2.已投档:表示考生的电子档案已经被投至某一院校或院校专业组,但尚未被录取。
3.院校在阅:表示院校已经下载了考生的电子档案,并正在进行审阅。
4.预录取:表示院校同意录取考生,并已上传录取请求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待审核。
5.预退档:若高校因某种原因决定不予录取某考生,会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退档申请并等待审核。在此期间,考生档案状态会显示为“预退档”。高校需注明退档理由,若理由不充分,省教育考试院将提交给院校重新审阅。
6.退档:考生因分数、身体条件等原因无法满足所填报专业志愿的要求,且不服从专业调剂;或因个人原因自动放弃相应高校的录取结果并办理了退档手续,此类考生将无法再进行本批次其他高校的录取,其档案状态会显示为“退档”。
7.录取待审:表示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已完成审核,等待最后的审批手续。
8.录取:表示考生已被正式录取,流程全部完成。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奖学金设置
奖学金设置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
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由中央政府与上海市政府分别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均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生的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也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进入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可申请国家、上海市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特别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或几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在集体项目中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在集体项目中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每年9月1日前,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我校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名额。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在各二级学院之间的名额分配根据各二级学院在校人数等因素确定,适当向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倾斜。 第八条 依据上级下达的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名额,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第三章第七条之原则,制定并下发各二级学院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名额计划。
第四章 评 审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各二级学院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操作评审办法,并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得再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再申请上海市奖学金,获得上海市奖学金的学生也不得再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十二条 每年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评审条件,由学生本人申请或辅导员推荐,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或“上海市奖学金申请表”,登录上海学生资助网进入申请流程;各二级学院根据评审要求,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领导、辅导员及学生代表组成的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对学生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评选审核,产生本学院的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候选人;各二级学院对初审通过的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候选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和汇总。
第十三条 学生处负责组织复审。学生处组织各二级学院奖学金候选人进行校内答辩,并根据答辩情况,产生学校当年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奖助评审委员会;学校学生奖助评审委员会集体评审通过,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院长办公会;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上报市教委。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二级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各项规定,对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与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相悖时,以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新生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试行)
为鼓励更多品学兼优、技艺超群的考生报考我校,激励优秀新生继续努力学习、比学赶超,营造风清气正、朝气蓬勃的优良校风,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奖对象
1.参加当年秋季高考、自主招生、三校生高考、中高职贯通转段录取的新生。
2.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到和注册手续、取得我校学籍,在校正常学习的全日制学生。
3.思想政治优良,无违纪违规等不良记录。
二、奖项类别和条件
(一)文化课成绩优秀奖
1.自主招生。应届高中毕业生笔试录取成绩前2%者,面试录取成绩前4%者;应届三校毕业生笔试录取成绩前2%者,面试录取成绩前4%者。
2.三校生高考。录取成绩前2%者。
3.秋季高考。录取成绩在报考我校学生中名列所在省(市、自治区)前2%者(招生人数50名以内的省份取第1名,50名以上的省份每增加50人增加1个名额)。文理分开评选,综合改革的省份给予双倍名额。
4.秋季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本科控制线及以上者。(此款自2019级新生开始实施)
说明:①符合以上第1、第2、第3款条件的获奖者可获3000元奖励;②符合第4款条件的获奖者可获5000元奖励。
(二)特殊才能优秀奖
1.世界技能大赛
(1)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含团队)可获50000元奖励;银牌获得者(含团队)可获35000元奖励;铜牌获得者(含团队)可获20000元奖励;优胜奖获得者(含团队)可获5000元奖励。
(2)全国选拔赛和省(市)选拔赛。入围国家集训队(含团队),可获5000元奖励;入围省(市)集训队(含团队),可获3000元奖励。
2.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职组)
一等奖获得者(含团体)可获5000元奖励;二等奖获得者(含团体)可获4000元奖励;三等奖获得者(含团体)可获3000元奖励。
3.“挑战杯——彩虹人生”职业院校创新创效创业大赛
(1)全国赛一等奖获得者(含团体)可获5000元奖励;二等奖获得者(含团体)可获4000元奖励;三等奖获得者(含团体)可获3000元奖励。
(2)省(市)赛一等奖获得者(含团体)可获3000元奖励;二等奖获得者(含团体)可获2000元奖励。
4.省(市)级及以上三好学生
高中(中专)阶段获得省(市)级(含)以上三好学生荣誉称号者可获3000元奖励。
5.上海市“星光计划”大赛
一等奖获得者(含团体)可获3000元奖励。
说明:以上各类各级赛事指由教育部(局、厅)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局、厅)组织主办的赛事,即A类竞赛。除上述赛事外需列为特殊才能优秀奖评选的具体赛事由学校认定。
三、申请时间
每年10月—11月
四、评选程序
1.文化课成绩优秀奖:通过招生就业办公室遴选产生获奖名单;特殊才能优秀奖:新生根据特殊才能优秀奖评选条件,自行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新生奖学金登记表”,并附上录取通知书、高考成绩单、获奖证书复印件或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材料至学工部。
2.学工部联合招生就业办公室审核材料,确定获奖学生初选名单,上报学校学生奖助评审委员会评审;学校学生奖助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并上报院长办公会;院长办公会通过后进行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学工部根据评审结果,向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发放奖学金。
五、附则
1.文化课成绩优秀奖和特殊才能优秀奖不同类别可兼得,同类别奖项各等第不可兼得。新生奖学金获得者在符合学校其他奖、助学金条件下,可申请兼得其他奖项。
2.本办法自2018级新生开始试行,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3.未尽事宜依据院长办公会决议执行。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对象为我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二、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名额分配
(一)每年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在各二级学院之间的名额分配根据各二级学院在校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等因素确定,适当向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倾斜。 (三)依据上级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各二级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并下发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计划。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学生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均可提出申请,登录上海学生资助网进入申请流程。
(二)二级学院审批与公示。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学院的申请情况,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综合考评。在本学院名额额度内评选候选人,评选时必须严格按照学校困难生认定程序的认定结果和学习成绩进行审核和推荐。经认定为不困难的学生或没有经过困难生认定的学生不能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各二级学院对初审通过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三)学校审核与公示。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评选、推荐的候选人进行汇总复审后,上报学校学生奖助评审委员会评审;学校学生奖助评审委员会评审集体评审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院长办公会;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
五、其他
(一)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
(二)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六、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细则与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相悖时,以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困难生资助办法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全日制高职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高职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本市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和档次由学校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国家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发放。
我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如下:
一等(特别困难学生):400元/月/人
二等(一般困难学生):250元/月/人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学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尊师重道,团结同学,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五条 每年学校根据市财政局、市教委下达的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和预算,按各二级学院在校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及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具体名额分配,适当向特殊学科专业倾斜。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再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中的任一项。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以各二级学院为单位每学年评审一次,各班务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一)需要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实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对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的学生结合困难生认定结果,组织初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评名单及资助档次。
(三)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审核通过初评名单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可通过有效方式向专业(班级)评议小组提交异议材料,专业(班级)评议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答复仍有异议的,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书面申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四)公示通过后,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确定国家助学金初审学生名单,并填写本学院初审名单汇总表,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五)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复核初审名单,经学校学生奖助评审委员会评定,报院长办公会审批通过。
(六)学校审批通过后,于11月15日前上报主管部门。
第八条 受助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好转,不属于家庭经济困难,或出现生活铺张浪费情况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国家助学金资格。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九条 我校在收到市财政局、市教委下发的国家助学金专款后,将国家助学金按月足额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沪城建院〔2019〕92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与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相悖时,以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中国残联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助中心〔2015〕11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对象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校全日制高职学生。
(二)本办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五)坚持民主评议与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既要根据学生在校经济情况,日常生活支出以及家庭经济情况开展民主评议,也要对评议结果进行监督、审核,确定认定结果。
(六)坚持全面推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信息化管理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申请、认定流程(程序)、认定结果逐步过渡到在线办理,加强各相关委办局间数据共享服务、数据归集和数据比对,通过信息化不断优化业务办理流程。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工作机构和职责
(一)学校学生奖助评审委员会全面负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管理和实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与审核本学院认定工作。
(三)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四)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和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五)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成立的认定工作组、各班级成立的认定评议小组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一)对于学生家庭困难程度的认定,以家庭人均月收入为基本参考指标,以家庭成员工作情况、健康状况及其他情况为附加参考指标,结合民主评议进行修正,从而对学生家庭经济的困难程度进行综合、客观、科学的认定。
(二)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根据申请人一学年内的综合表现并参照《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评议,评议重点围绕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六个方面。民主评议采取在“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表”上无记名评出等第的方式。
(三)以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主要参考依据,以民主评议结果作为附加参考指标,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一般困难、特别困难二档,分档基本标准如下:
1.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城市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1.5倍本市当年城市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学生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学生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的9月份为集中认定期。
(二)学校学生奖助评审委员会在每学年结束前,全面、认真部署下一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完成认定工作。
(三)学校认定工作流程
1.提前告知
每学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需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通过校园网下载、至学生事务中心或二级学院领取“认定申请表”。
2.学生申请
由学生自愿如实填写“认定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承诺内容需本人手工填写“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下列情况必须附相关证明材料: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此外,若家中有大病、受灾等其他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因素可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3.班级评议小组评议
每学年开学时,申请认定学生应将“认定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提交给辅导员,辅导员负责及时收齐学生提交的材料。
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和证明材料,评议时应以本市确定的认定标准为依据,以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为基础,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消费水平,参考导致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因素,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特困供养、建档立卡,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此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
经过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在“认定申请表”上打等第,并填写“陈述理由”,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初评名单,填写“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汇总表”,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4.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各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评名单。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修改。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初评名单后,须将已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认定工作组提出书面申请,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若对认定工作组的答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及时作出调整。
公示通过之后,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填写“认定申请表”中的“学院意见”,确定本学院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并填写“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收集初审通过的“认定申请表”,复核、整理各学院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填写“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审核名单汇总表”,并在“资助管理机构意见”栏签字敲章,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报学校学生奖助评审委员会审批。
6.学校评审
学校学生奖助评审委员会对“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审核名单汇总表”和复审通过的“认定申请表”进行集体评议,评议通过后上报院长办公会。院长办公会通过后在“认定意见”栏校长签章,确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终名单。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市教委工作要求,将我校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分档统计,填写“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汇总表”,并将文本及电子文档一并报市教委学生处备案。
7.建档备案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终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认定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和上海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为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体现档案的动态性、科学性,确保资助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每年10月和次年3月更新、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
如有学生因家境好转不再需要资助,或因突发事件(如家庭变故、自然灾害等)而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各二级学院应及时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六、认定工作的管理、教育和监督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注意事项
1.“认定申请表”是学校确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主要依据,是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凭据,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认定申请表”此表为一页,任何学校、个人一律不得更改格式,如有更改视为无效;此表涂改无效;学生承诺一栏:必须申请人亲自书写、签字处必须申请人亲笔签字;民主评议一栏:在推荐档次处打“√”、陈述理由字数不得少于30字、评议小组组长必须亲笔签字;认定决定一栏:院(系)意见工作组长签字必须亲笔签字,同时需加盖院(系)公章;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意见一栏:负责人签字必须亲笔签字;校长签字可签章代替,必须加盖学校公章。
(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存在下列情况者,一经核实,将取消助学金,并收回全部资助资金。
1.取得认定资格后,受助金额不用于学习和日常生活的;个人日常消费高于其家庭收入的;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予改正的。
2.弄虚作假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存在下列情况者,一经核实,将停发助学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受到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者且在处分期内。
(三)对于弄虚作假骗取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及资助的学生,一经发现,除追缴所有资助款外,将视其情节影响,依据学校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将不良信用记录记入该生档案。
(四)在审核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过程中,各班级要注意方式方法,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更要关注他们的成长,观察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状态。对因家庭经济困难可能引发的心理和思想问题,要事先做好防范教育和心理疏导。要教育学生直面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教育管理工作。
(五)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减免学费以及临时困难补助等方面给予优先资助,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六)二级学院、各班级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作出调整。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修订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与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相悖时,以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实施细则
为保障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办理入学手续,不让任何一个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根据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要求和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是指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新生顺利入学,按照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规定和要求,建立的新生资助制度,即对无法及时交纳学费等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新生,可在报到时向我校提出学费缓缴、减免要求或借贷愿望,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我校审核同意后,可先直接办理入学手续。“绿色通道”是确保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高职新生。
三、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绿色通道”的受理、审核和协调工作,各二级学院负责本院受助学生的后续教育和管理工作。
四、“绿色通道”办理程序
(一)本人申请
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在报到时持书面申请、录取通知书、家庭贫困证明材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乡(镇、街道)级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办理助学贷款的相关材料等)、“上海城建职业学院“绿色通道”暂缓缴费申请单”,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绿色通道”申请。
(二)报到注册
新生持本人申请(附有二级学院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绿色通道”办理手续。对符合条件的新生发放相关材料并予以指导办理流程。
(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初审合格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汇总,签署意见并拟定缓缴金额后,报送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四)学校审批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进行复查,对符合条件的学生予以批准并签署意见,经校长在申请表上签字后生效,交学生处备案。
(五)办理手续
经学校审批通过的新生,持有审批意见的申请表到财务处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我校各部门对经“绿色通道”入学的困难学生要提供积极、主动、热情的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学习、生活中存在的困难,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六、“绿色通道”入学后学生的管理
(一)经“绿色通道”入学的新生应向学校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学校将及时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对其进行困难认定和建档,并在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中重点关心,做好相关资助工作。
(二)经“绿色通道”入学的新生应主动申请、办理助学贷款,服从并积极参与学校勤工助学活动。
(三)经“绿色通道”入学的新生应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校内所获的各类资助应优先偿还学费(住宿费),并在约定期限内及时还清各类欠款。
(四)各二级学院辅导员应在新生报到后两周内与经“绿色通道”入学的学生进行一次深入谈话,了解其困难情况,增强其信心,引导其合理规划大学生活,尽力帮助其解决学习、生活困难。在学期间做到每月至少与学生谈话一次并做好反馈记录。
七、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生处会同有关方面讨论研究后,提出建议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八、本细则与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规定相悖时,以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