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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录取原则

2025-04-10

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录取原则。录取(一)录取原则,坚持“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原则。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不予录取。综合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计算,考核成绩低于60分不予录取。

录取类别

根据就业方式分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两种类型。

非定向就业:全日制学习,录取时须将档案及人事关系转入我校,毕业时按照学校推荐、本人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定向就业:非全日制研究生和通过各类专项计划(含“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计划”“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职攻读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学位”“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校”等)等招收的研究生。须在被录取前与我校、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其档案及工资关系无需转入我校,毕业后按定向协议就业。

2025年,全日制计划不招收定向就业生(专项计划除外)。我校各培养单位录取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各类专项计划除外)人数已在招生专业目录中注明,录取类别为非全日制定向。

考生报考时的报考类别即为录取类别,请考生在报考时慎重选择。

体检

考生体检工作在考生拟录取后组织进行。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标准及我校的补充规定执行,体检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综合考核

(一)综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1.学术素养。主要考查候选人的专业基础、知识结构、学术研究兴趣及研究能力等,是否具备本学科博士研究生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基础及学术研究能力。

2.外语水平(可包括文献阅读、摘要写作、口语和听力等)。主要考查候选人是否具备本学科博士研究生应具备的外语应用能力。

3.培养潜质。结合候选人学术研究经历,主要考查候选人的科研创新能力,是否具备本学科博士研究生的培养潜质。

(二)综合考核的形式主要包括:笔试、面试。

1.笔试:培养单位按一级学科进行组织,所有候选人必须参加。

2.面试:培养单位按一级或二级学科组织考核专家组。考核专家组由不少于5名本学科专业(或相近学科专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组成,组长由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三)有关要求

考核具体模块构成、权重比例由培养单位决定并在细则中明确。各部分均以百分制计分,综合考核总评成绩的权重比例可根据考核内容按学术素养、外语水平、创新潜质确定,也可根据考核形式按笔试、面试确定。

培养单位应设置体现本学科特色的考核测试办法,也可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需要增加实验、实践能力考核,全面衡量候选人的学术修养、外语水平、培养潜质、学术道德、思想品德等。考核测试过程应做好记录,直接测试环节全程录音录像,形成考试档案保存。

综合考核前,培养单位须对考生资格进行审核,并留存相关材料。1.往届生(已取得硕士学位人员)须交验本人最后学位、学历证书、身份证原件;应届硕士生须交验硕士研究生证、学信网学籍认证报告和身份证原件;

同等学力人员(已取得本科阶段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满6年的人员)须交验本人最后学位、学历证书、身份证原件、相关论文及获奖证明等。2.在境外教育科研机构获得学位、学历的考生,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原件或者学校出具的预计毕业时间的证明原件。

各种招生方式拟录取的博士考生均须参加综合考核,硕博连读生综合考核的时间、安排、要求由各培养单位自主确定。

以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考生需加试政治理论(文科考试内容主要为理论与实践研究,理科考试内容主要为自然辩证法)。政治理论考试方式为笔试。考试时间2025年3月15日下午2:00-5:00,满分为100分。

以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考生须加试两门硕士阶段学位课程(笔试),详见招生专业目录或各培养单位博士招生实施细则。

跨一级学科报考的考生是否须加试两门硕士阶段学位课程(笔试),详见各培养单位博士招生实施细则。

综合考核收费180元,收费办法及要求由培养单位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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