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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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
专科(高职)体育类公办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院严格遵守教育部和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工程”, 秉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二条 体育类专业考生须参加生源省(区)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的体育类专业术科考试后方可填报我院体育类专业。
第十三条 学院认可经教育部同意的各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优惠政策,并按加分后的成绩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学院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五条 各专业录取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十六条 考生身心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
第十七条 学院严格按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规定和录取批次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九条 进档考生按照填报志愿的先后顺序,参考相关科目考试成绩,依照文化加专业术科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到相应专业。
第二十条 如所有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按分数进行调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做退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