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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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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湖南省
专科(高职)综合类公办

录取规则

  第十条 长沙职业技术学院招生计划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省教育厅颁布的《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在湖南省录取的高职生在高职批次进行;省外的考生录取工作,按照考生所在省级招生部门安排的录取批次及办法进行。

  第十三条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线上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线上考生。

  第十四条 录取工作按有关规定按比例投档。

  第十五条 所有招生专业外语语种不限;考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六条 原则上按已公布的各专业的招生计划执行录取。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减少线上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计划,相应增加生源充足的专业招生计划。对生源比较充足的热门专业,根据生源情况,在适当调整、增加招生计划的同时,由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向省(区)招生办提出最低录取分数线。

  第十七条 根据考生填报志愿的顺序,参考相关科目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到相应专业。优先录取获得省级(含省级)以上奖励的进档考生。

  第十八条 我院艺术类专业考生的专业课成绩统一使用省内联考成绩。艺术类专业在文化课成绩(含数学成绩),相关科目成绩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时,按考生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自治区)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可登陆我院招生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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