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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
本科医药类公办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执行省招委会的规定,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

  第九条 学校根据生源省份的出档规定和报考生源质量等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公布招生计划的120%。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

  第十条 学校认真执行国家教育部和省招委会制定的各项政策规定,录取考生时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十一条 在录取过程中,尊重考生的志愿。

  第十二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严格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教育部办公室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其中学校医学类、药学类、化工与制药类、应用心理学等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鉴于医学类相关专业的培养要求和就业特点,建议躯干及肢体残疾考生谨慎报考学校医学类、药学类及相关医学类专业。

  第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等复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学校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目前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多门核心课程部分章节采用汉语、英语双语教学。

  第十五条 在福建省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中,其招生对象及资格条件、志愿设置与录取办法等均按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在福建省为49个基本财力保障县县级医院定向培养本科临床医学人才项目中,其招生对象、录取程序、教务管理、毕业就业等按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为支持做好优秀少数民族人才的培养计划,学校继续招收新疆少数民族预科生。预科录取时,根据专业招生计划、考生的高考成绩及填报的专业志愿,按学校招生调配原则进行专业调配,直接确定录取专业。预科结业时,不再进行专业调整。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考试院有关照顾录取政策的规定,对政策允许加分、减分均需由省教育考试院按规定投档,校招生工作小组集体研究,批准后方能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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