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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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湖南省
专科(高职)民族类公办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
第十六条 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若平行第一志愿报考生源不足,我校招生计划调整将按照教育部和相关省级招生部门的招生计划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我校投档要求的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同等条件下,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各专业招生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十九条 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条 所有艺术类专业的专业成绩均认可省联考成绩,未组织相应专业联考的省份,经生源省招生考试部门批准,也可认可考生参加其他高校同专业考试的合格成绩。
第二十一条 所有艺术类专业招生在专业成绩与文化成绩合格基础上,按专业成绩加文化成绩的总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