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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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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吉林省
专科(高职)政法类公办

录取规则

  1.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调档,按照各省相关规定由学院确定调档比例。

  2.对按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首先录取院校第一志愿考生,当院校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按未录满专业计划录取其他志愿考生;对按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首先录取先投档的考生,按未录满的专业计划录取后投档的考生。

  3.我院公安武警类专业在吉林省的提前批次录取。凡志愿报考我院公安武警类专业的考生,按照吉林省教育考试院统一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测试、体检、面试、政审。体能测试、体检、面试、政审均合格的考生,经审阅电子档案合格后,按招生计划中的男、女比例、吉林省教育考试院录取政策进行录取。我院在其他省份招录公安武警类专业的录取批次及体检面试时间、地点,详见本省的教育考试院相关通知。

  4.普通高考统一录取时,专业(类)志愿分配按照 “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

  5.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如果其所在省市已经规定了相关的排序办法,则按照该省市的办法执行;如果其所在省市没有规定排序办法,则按照我院规定的办法执行,即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以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理科类以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6.对同批次同一院校志愿报考我院、未能按专业志愿录取且服从调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并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的专业;对同批次同一院校志愿报考我校未能按专业志愿录取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7.对享受政策性加分或者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所在省(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投档。我校同意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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