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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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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
本科理工类公办
录取规则
一、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秋季统一考试)成绩录取的规则: 1. 省级招办按我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和投档比例将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生源从高分到低分(含加分)进行投档。具体的投档比例由我校根据各省市实际生源情况和省级高招办的投档模式及相关政策来确定。 2. 我校专业录取采用分数优先的原则,各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分,即按照考生高考文化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据考生专业志愿填报顺序录取。 3. 高考投档成绩相同情况:文科同分排序的科目顺序依次为语文、外语、数学;理科同分排序的科目顺序依次为数学、外语、语文;文理科合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分排序遵照省级招办的同分考生排序规则执行。 4. 对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所有专业调剂(含中外合作专业)的考生,学校根据考生投档成绩的高低依次调剂到计划未满额的专业中,不服从调剂者,将予以退档。 6. 对于省级招办符合教育部有关规定的特殊政策和要求,我校遵照省级招办政策和要求执行。 7. 在上海市秋季高考招生录取中,上海考生的专业调剂在考生所投档的“院校专业组”内进行。学校将综合考察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作为专业调剂录取的参考材料。 8. 内蒙古专业录取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二、学校生源不足时,省级招办可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原则上按非第一志愿考生(包括征集志愿)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剩余数进行投档;若生源仍不足,我校可以将剩余的招生计划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市安排录取。
三、高考改革有关省市的录取规则和程序以省级招办规定为准。 四、在江苏省,报考我校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两门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第须达到BB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