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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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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浙江省
专科(高职)财经类公办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单位(B档)国家级骨干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条 外语语种要求:高职(专科)层次生源不限外语语种和最低分要求,但进校后,所有专业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一条 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二条 无专业分数级差要求。

  第十三条 报考等级要求(面向江苏省):选测等级无要求;必测等级要求4C,技术要求合格。

  第十四条 身体健康要求:所有专业的体检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细则》执行,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校将按“不予录取”执行。此外,提前招生中酒店管理、空中乘务、表演艺术(汽车营销与模特艺术)、汽车营销与服务专业的身体要求详见《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提前招生章程》。

  第十五条 按考生所属省份招生批次的投档相关规定执行。学校视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浙江省投档比例一般为1:1。首轮录取后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录取,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视情况降分进行征求志愿录取。

  第十六条 对于进档考生,专业分配原则为“分数优先”。依据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若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由学校将其调录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第十七条 最低录取分相同考生的处理。一般情况,争取通过追加计划全部录取。若不能追加计划则优先录取系统中名次(位次)靠前的考生,其次优先录取有才艺特长加分的考生,再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次序录取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八条 学校认同各省(市、自治区)对考生的加分政策,按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提档、录取。

  第十九条 提前招生专业录取按《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提前招生章程》执行。

  第二十条 中职技能优秀免试生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专业的招生、录取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统一高考和单独考试招生生源根据“专业+学校”平行志愿分段投档,按专业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浙江省统一高考招生,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考生选考科目只需1门在专业(类)选考科目范围之内,就能报考该专业;选考科目范围不限的专业,考生在报考时无选考科目限制。我校各专业(类)的选考科目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并在我校招生信息网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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