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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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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江苏省教育厅
本科理工类民办独立学院

录取规则

  招生计划: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根据实际办学条件申报当年招生计划数,经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在统筹考虑各省高考报名人数及行业布局、就业去向、生源质量等因素,结合教育部和江苏省教育厅对招生计划编制的有关要求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江苏省教育厅下达计划数为准)

  第十二条 调档比例: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我校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各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20%,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原则上不超过各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05%。如生源质量优异,我校将会根据具体情况追加计划,增大调档比例。

  第十三条 外语语种:我校所有专业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进行教学,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报。会计学(CIMA班)专业考生除达到专业录取分数线外,要求英语基础较好,同时报考该专业应能够负担本专业相对其他专业较高的培养和考试费用。

  第十四条 健康要求:报考我校的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应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同时根据我校专业培养的实际要求,对报考下列专业的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作以下补充要求:

  飞行技术专业的体检要求按《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规范》(MH/T 7013-2017)执行;交通运输(民航机务工程)专业和交通运输(民航电子电气工程)专业要求非色盲色弱;交通运输(航空服务与管理)专业考生中,对准备未来从事“机上客舱服务”方向的学生,填报时须了解航空公司对客舱乘务人员的身体要求(详见学校专业介绍)。

  第十五条 加分政策:对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各类政策性加分原则上予以承认,但增加的总分值不得超过20分。

  第十六条 专业安排:除江苏省、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以外,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安排专业时各专业志愿之间设置“专业级差”,第一、二专业志愿之间级差为2分,第二、三专业志愿之间级差为1分,第三专业志愿以后无级差。在等效基准成绩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与专业相关的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七条 江苏省考生科目、等级要求及使用:

  1.科目要求:各专业对选测科目的要求详见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发布的2018年招生计划专刊或登陆我校招生网站查询。报考我校的理科考生要求选测科目中有物理,文科考生要求选测科目中有历史,另一门选测科目不限。

  2.等级要求:江苏省考生报考我校时,普通类文、理科专业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成绩须达到BC(两门选测科目中任一门达到B即可)、必测科目达到4C1合格;艺术类专业学业水平测试等级须达到4C,飞行技术专业专业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成绩须达到2C、必测科目达到4C1合格;

  3.等级加分:江苏省考生进档后专业安排时采用“等级加分法”:将进档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按等级进行加分,在考生投档分的基础上加上等级加分后进行排序安排专业。等级加分办法为:选测科目中每取得一个A+、A、B+、B等级,分别加上6分、4分、2分、1分的等级加分。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相关说明:

  1.产品设计专业:在江苏、浙江、安徽、山东四个省份招生,考生须参加所在省份的美术类专业统考合格方可报考。

  2.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在江苏、浙江、安徽、四川、重庆、辽宁、福建、山东八个省市招生,考生须参加所在省份的美术类专业统考合格方可报考。

  3.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在江苏、浙江、安徽、辽宁、黑龙江五个省市招生,其中江苏考生须参加南京师范大学播音与主持专业校考,取得我校颁发的专业校考合格证后方可报考;其他有省统考的考生须参加所在省份的播音与主持类专业统考合格方可报考。

  4.报考我校艺术类各专业的考生还应参加2018年高考,取得文化课考试成绩,并按照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要求在相应批次进行志愿填报。考生文化课考试成绩须达到所在省份艺术类民办及独立学院本科控制线,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综合考量,择优录取。产品设计专业和视觉传达设计专业进档考生按照文化成绩加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进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占65%、文化成绩占35%,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飞行技术专业相关说明:

  1.考生年龄要求在16周岁至20周岁(1998年9月1日至2002年8月31日)。

  2.2018年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飞行技术专业在江苏省、安徽省、陕西省三个省份招收参加2018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

  3.对于通过我校组织的飞行学生体格检查合格、背景调查合格以及飞行员综合选拔测试系统的测评合格的考生,在其投档分和英语单科成绩达到中国民航局划定的考生所在省份最低控制线的基础上,按照投档分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同分情况下,优先录取英语成绩高者。

  4.有关飞行技术专业招生详细要求见《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2018年飞行技术专业招生简章》。

  第二十条 其他专项招生工作的录取按照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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