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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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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福建省教育厅
专科(高职)综合类民办

收费标准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

  第十九条 学费标准、教材费及其他代办费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收费标准为:学费9000--12800元/学年,住宿费为1500元/学年-1800元/学年,其他收费项目详见招生简章。

  第二十条 退费办法:执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价〔2006〕费154号)文件关于学生退费的有关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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