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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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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河南省教育厅
专科(高职)综合类民办

录取规则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计划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二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将按照省招生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外语语种要求:不加试口语,专业语种不限。

  第十五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六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十七条 录取具体方式

  (一)采取按照平行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

  按考生填报院校的志愿确定录取资格。首先在上线的报考我院的志愿考生中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录满我院计划数为止。

  (二)按报考我院的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专业。

  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满足某专业计划,则本专业不再录取第其他专业志愿考生;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不满足某专业计划,则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依此类推。

  (三)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四)在考生报考志愿均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可从服从调剂的考生中进行调剂,对未报我院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五)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无单科成绩要求。

  (六)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招办咨询电话、学院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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