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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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河南省教育厅
专科(高职)综合类民办

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2016年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河南省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退学学费规定:执行河南省政府文件规定:学习不足一学期的按一学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满一学期不足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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