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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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黑龙江省教育厅
专科(高职)综合类民办

录取规则

  我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2、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的文件精神,以“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为原则,在各省、市(区)招生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学院成立招生纪检领导小组,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3、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合格,普通类按高考成绩达到本校在该地区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艺术类以文化课成绩达到本校在该地区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按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4、录取时按考生实际分数和所填的专业志愿排序确定专业,专业之间无分数级差。

  5、录取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必须达到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相关补充规定。新生入学后,由学院进行资格复查,对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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