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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
本科财经类公办

录取规则

2018年学校按照规模质量并举的原则,安排普通本、专科招生计划。普通本科计划面向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普通专科计划面向河南省招生,艺术类(专业课为美术类科目)本科计划面向河南省、江苏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山西省招生,艺术类(专业课为音乐类科目)本科计划面向河南省、江苏省招生,专升本计划面向河南省招生。

  第十一条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按照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要求,综合考虑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录取批次、生源结构、生源质量、往年录取情况等因素,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学校实际办学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选考科目和各专业相关报考要求等通过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学校为了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的不平衡,解决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后出现的生源超过计划数的问题,以及满足生源质量高、人数充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需要,按照教育部及河南省的相关规定预留招生计划,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公正的原则使用。

  第十四条 预留计划调配使用需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检察学院属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与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合作办学,在本科二批次招生,由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负责招生录取和学籍管理工作,学生录取后在河南检察职业学院就读(地点在新郑市龙湖大学园区双湖大道1号)。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并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七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1.在高考成绩达到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和有关规定,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提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当地招生计划的105%以内;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提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当地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2.学校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实行“志愿清、专业清”的录取原则。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分配,按照专业志愿顺序由高分到低分(对总成绩相同的考生,则依次按考生语文、数学、外语听力成绩进行排序)择优录取,不设分数级差,同时综合考虑不同专业对相关考试科目、身体条件等因素的要求。对于未能分配到所报专业志愿的考生,同意调剂的,调剂录取到生源不足的专业;不同意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河南省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绘画和设计学类专业:使用河南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录取规则为:文化课和专业课成绩均达到相应录取批次省定分数线的考生,以专业课成绩的60%加上文化课成绩的40%之和作为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总成绩并列,专业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考生的专业课成绩也相同,素描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河南省内将绘画和设计学类(含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专业)列为一个专业组,录取时,省招办对同一组按所含专业计划数之和的一定比例统一投档,学校根据录取规则择优确定考生的录取专业,同组专业间生源不均时,将生源充足专业所报同意调剂志愿的未录考生,调剂到同一专业组生源不足的专业。

  音乐学专业:使用河南省音乐类专业统考成绩,且要求主科声乐成绩80分及以上的考生和专业主科钢琴成绩80分及以上的考生方可报考。录取规则为:文化课和专业课成绩均达到相应录取批次省定分数线、以专业课成绩的60%加上文化课成绩的40%之和作为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总成绩并列,专业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当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文化课总分相同,则按语文、外语、数学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2.省外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绘画和设计学类专业按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公布的《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8年省外美术类专业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音乐学专业按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公布的《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8年省外音乐类专业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高水平运动员录取原则

  按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公布的《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8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专项(定向)招生录取原则

  1.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省属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内地新疆班招生、内地高校支援新疆预科招生等严格执行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的政策规定。

  2.高招录取时对没有按照专业录取的少数民族预科生,预科学习期满达到了进入本科阶段学习要求的,在我校2019年第二批次(考生所在省)招生专业范围内选择学习专业。

  3.定向哈密地区扶贫计划招生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录取的体检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原则同意各省级教育厅、考试院或省招办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和做法。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的有关规定,组织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报上级招生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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