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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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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陕西省教育厅
本科综合类民办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招生录取遵守教育部和各生源省级招生办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省控线以上按第一志愿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当第一志愿未录取满时,按顺序志愿录取;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要求。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执行考生所在省(区、市)录取规则。

  上海、浙江考生按照我院提前公布的选课要求执行,录取按照上海、浙江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报考我院艺术类的考生,在考生统考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及位次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四条 投档考生在总分相同情况下,按照考生位次从高到低录取。若无位次,文史类考生依次按照语文、文综、数学、英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名进行录取;理工类考生依次按照数学、理综、语文、英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名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身体健康状况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往届毕业生的录取按照各省(区、市)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和应届毕业生一视同仁。

  第十七条 认可各省(区、市)招生办有关加分或降分等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录取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报考我院英语相关专业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其它各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但我院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请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填报。

  第二十条 录取结束后可登陆各省(区、市)招生信息网或我院网站查询录取结果。凡被我院录取的新生,须按录取通知书的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逾期不报到者,我院将按规定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我院按规定进行复查,凡复查(包括体检)不合格者,学院视情况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以上条款如与部分省份招生政策不一致,则以考生所在省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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