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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
专科(高职)理工类公办

录取规则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院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的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录取办法:我校根据报考考生的专业志愿及成绩情况划定各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原则上,拟录取考生的文化素质总成绩不得低于文化素质测试满分值的40%,拟录取考生的职业技能考核总成绩不得低于职业技能测试满分值的40%。
  我校采用“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在录取最低分数线上录满计划为止。按职业技能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无体检结果或体检不合格者不能被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录取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录满计划为止。考生总分及职业技能考核分数都相同时,依次按文化素质考核(学考)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序顺序为:电子商务专业、会计专业为语文、数学、英语;建设工程管理专业、电气自动化技术专业、软件技术专业为数学、语文、英语。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拟录取的考生名单,在我校自主招生网站公示,公示期3天。
  第二十条拟录取公示期间,若有考生自愿放弃,不再顺延录取后续考生。某专业生源不足时可以申请调整计划到生源充足的专业。
  第二十一条公示无异议后,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报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经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的考生方可确认为正式录取。学校根据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的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在学校网站上公示。
  第二十二条学校录取程序透明、公开,录取工作在学校纪检部门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三条报考我校自主招生并被录取的考生,可同时参加高考,参加本科院校录取,但不能参加高职高专层次的录取,也不得参加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为录取依据等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填报本科院校志愿并被本科院校录取的考生,取消该考生在我校自主招生录取资格,不得转回我校,也不得参加其他高职高专层次的录取。报考我校自主招生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参加其他类型的招生考试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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