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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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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湖北省教育厅
本科理工类民办

录取规则

学校根据教育部及湖北省招生办公室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志愿及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八条 学校在湖北省内录取批次为:第二批本科。具体层次和专业招生计划数,以湖北省招生办公室公布信息为准。

  第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各省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录取批次、招生计划数以及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条 对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科目不提等级要求。

  第十一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对福建艺术进档考生原则上按专业志愿和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若专业分相同,艺术(文)考生按照文化成绩总分、语文、文综、数学、英语依次进行排序;艺术(理)考生按照文化成绩总分、数学、理综、语文、英语依次进行排序。

  第十三条 录取学生不受外语语种限制,学生进校后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四条 录取考生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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