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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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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陕西省教育厅
专科(高职)理工类民办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当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1.考生成绩达到本省(区)专科(高职)录取分数线,可填报我院志愿,根据投档情况从高分往低分依次录取。

  2、录取不设分数级差,根据投档位次依次录取;不限定男女比例;对符合考生所在省(区)的照顾条件的加分考生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我院予以认可。

  3、录取不设专业级差,考生服从专业调剂者,则按专业投档情况调剂;不服从调剂者,做退档处理。

  4、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报考考生须体检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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