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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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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黑龙江省教育厅
本科综合类民办

录取规则

学校根据教育部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据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录取方式进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

  第十条 进档考生,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所报专业志愿顺序确定录取专业。对于报考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计划未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对于同等分数、相同志愿的考生,按照各省招办投档排序分进行排序(如果没有投档排序分,则理工类依次按数学、外语和理科综合成绩排序,文史类依次按语文、外语和文科综合成绩排序)。

  第十一条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年度各项照顾性加分政策。

  第十三条 往届生的录取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录取时,男女比例无限制。

  第十五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录取结束后一周内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十七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录取的专业课成绩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美术类统考成绩为依据,在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文化课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专业课成绩相同,则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对艺术类考生录取规则另有规定的,则执行当地的录取政策。(安徽省艺术类专业根据安徽省教育考试院文件规定,按照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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