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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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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重庆市教委
专科(高职)综合类民办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录取原则

  第一条:体检要求:考生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二条:录取规则:严格按照教育部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1.调档比例:根据本校在各省(区、市)投放的招生计划和各省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

  2.在同批次录取控制线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同意接收由省级招办按第二、三志愿或平行志愿顺序出档的后续志愿考生,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不设置分数级差。

  3.符合国家及生源省(直辖市)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经生源省(直辖市)招办(考试院)批准投档的考生,学校对所加分和降分予以认可并择优录取。

  4. 对进档考生专业安排的办法:按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分数相同则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录取。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将予以退档;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录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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