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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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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四川省
专科(高职)理工类公办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单位(A档)国家级示范现代学徒制试点院校

录取规则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二十条 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第一志愿考生不足时,我院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二条 专业志愿录取坚持分数优先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列,按“位次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录取。

第二十三条 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

第二十四条 对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配的考生,学院不予录取。

第二十五条 对加分投档考生的处理:凡按政策规定加分投档考生,按加分后的投档分数对待。

第二十六条 美术类专业录取原则:对进档考生,按文化分与专业分相加的总成绩, 择优录取。

第二十七条 空中乘务专业录取原则:对面试合格的进档考生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列,择优录取。未经面试或面试不合格考生将不予录取。

第二十八条 录取结果公布方式:邮寄录取通知书,同时可通过学院网站查询录取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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