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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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福建省
本科师范类公办
录取规则
(一)学校招生录取原则: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二)学校执行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录取考生调档比例按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福建省录取时设置专业分数级差,第一专业志愿与其他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为5分,其他专业志愿间不设级差,采用专业志愿清;其他省份采用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根据考生的实际情况合理调配到尚未满额的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照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文史类按照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工类按照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四)音乐学专业录取规则:
1.福建省录取时,在文考总分加固定照顾分、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均达到福建省艺术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中,按综合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预录取。综合分的计算方法为: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固定照顾分)×3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70%。若综合分相同,文科艺术类按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语文、文科综合、数学、英语依次进行排序。
2.其他省份录取时,只录取参加各省音乐类专业统考且获得合格证的考生,按照省统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五)体育类专业录取时按各省招生录取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六)考生符合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条件等录取照顾政策的,按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政策执行。
(七)如果出现省内外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的情况,可对招生计划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