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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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江西省教育厅
本科综合类民办独立学院
录取规则
第七条按教育部规定,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八条学院招生录取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九条学院本科的录取批次在本省为本科院校第三批,在外省(市、自治区)的录取批次由当地招生主管部门确定。调档比例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为准,第一志愿录不满额时,依次录取第二志愿、服从志愿的考生。
第十条学院艺术类专业文理兼收,专业成绩认可各省招办组织的统考成绩,录取时要求文化、专业成绩均达到各省招办划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并按各省艺术类投档成绩从高往低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专业录取按考生进档的先后批次,分别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专业投档。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院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学院对各省(市、自治区)的优惠加分政策在提档和专业录取时予以认可。
第十三条招生工作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录取结果及时在学院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