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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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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黑龙江省
专科(高职)政法类公办

录取规则

  学院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及规定,认真贯彻普通高校招生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按照省教育厅规定的投档比例及录取原则进行录取。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考生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序:语文、外语、数学。

  第十二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三条 录取结果通过省招生网站发布,考生可进行网上查询,亦可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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