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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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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山东省
专科(高职)综合类公办

录取规则

  1.学校按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志愿设置和投档原则录取。

  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确定的平行志愿录取原则确定录取资格,在报考我院的上线考生中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录满我院计划数为止;若上线考生不足,则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征集志愿考生。

  2.按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

  对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校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即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

  3.确定录取专业时参照教育部及国家海事局有关体检标准执行。

  录取专业志愿时,考生的身体条件必须符合教育部及国家海事局有关体检标准。

  4.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5.在志愿生源均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可录取服从调剂的考生。

  6.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情况均计入总分,无单科成绩要求。

  7.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网站、学院招办咨询电话,学院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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