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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浙江省
本科理工类公办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学校实行大类招生,学生进校一段时间以后,在充分了解类内各专业的基础上进行类内专业确认。

  第十五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当地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传统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六条 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八条 学校外语公共课为英语。

  第十九条 学校英语单科成绩有要求的专业: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专业要求110分(含)以上;日语、国际学院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要求100分(含)以上;播音与主持艺术、设计学类专业(在浙江省招生为艺术设计类,含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公共艺术、数字媒体艺术四个专业)要求75分(含)以上。如英语单科成绩符合条件的生源不足,则按英语单科成绩5分一档降分录取;最高降分不超过10分。

  以上英语成绩按单科总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普通高考实际英语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第二十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浙江省及全国其他公布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省(市、自治区)的招生录取中参考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执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对实行院校平行志愿投档的进档考生,专业志愿间不设级差分。若出现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至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非第一学校志愿(或平行志愿)的进档考生,在计划未满专业中根据上述原则录取。实行院校平行志愿投档的进档考生,只要专业服从且政审、体检符合条件,均予录取。

  学校在浙江省普通类专业招生实行专业平行志愿,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进档考生,只要政审、单科成绩、体检符合条件,均予录取。

  学校在上海市本科普通批次招生实行专业组平行志愿。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组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组选考科目要求。进档考生专业录取规则按“分数优先,平行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专业间不设级差分。当考生高考总分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高考总分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未满专业(专业调剂录取只能在考生所投档的专业组内进行),因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等原因不能被录取的考生,学校作退档处理。

  学校在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第二十三条 报考我校健行学院的基本条件(不含“三位一体”考生):高考投档成绩须高出省第一段线50分(含)以上。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优秀学生报考的激励措施:

  (一)高考总分位次号在全省前3000名(含)的浙江省进档考生,奖励大学本科四年学费(建筑类为五年),且大学期间综合测评总评和平均学分绩点总评排名均列专业前30%,符合学校保送读研基本要求,可直接获得硕士研究生保送推荐资格(具体办法参见《浙江工业大学关于直接选拔优秀新生获得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推荐资格实施办法》)。

  (二)高考总分位次号在全省前6000名(含)的浙江省进档考生,奖励大学本科前两年学费,且在学校类内专业确认时,确保专业确认到学生所填的第一个专业;高考总分位次号在全省前9000名(含)的浙江省进档考生,奖励大学本科第一年学费,且在学校类内专业确认时,确保专业确认到学生所填的前两个专业的其中一个。选考科目物理成绩优秀的学生,在学校理工科类内专业确认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确保专业确认到其所填的专业。

  (三)学校设立新生奖学金。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和中学表现,结合各科类实际录取情况,学校确定新生奖学金获得者30名,奖金额为5000元/人。

  第二十五条 对实行高考选考科目省(市、自治区)的考生,学校执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保送生的选拔录取工作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华侨、港澳台考生的招生录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按照《浙江工业大学2018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美术类专业招生按照《浙江工业大学2018年美术类专业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招生按照《浙江工业大学2018年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浙江工业大学2018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及规定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本科招生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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