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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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山东省
专科(高职)综合类公办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学费:按照山东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实行公示、亮证收费。

  第二十一条 住宿费:学生住宿实行公寓化管理。住宿费按照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鲁价费发[2011]6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二条 退学学费规定:退学退费标准按照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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