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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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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山东省
本科理工类公办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我校是山东省学分制改革试点学校,收费标准按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生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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