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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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江西省
专科(高职)师范类公办

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学费的收取标准依照江西省政府相关文件执行;住宿费、新生入学体检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第十九条 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新生入学体检费入学时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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