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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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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浙江省教育厅
本科综合类民办独立学院

录取规则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八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外语语种不限。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往届生录取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九条 学校依据各省教育考试院投档规则和提供的生源情况按规定比例提取考生档案(浙江省内的投档比例为1:1)。

  第十条 浙江省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一条 浙江省美术类专业按综合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其他省份则按各省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录取办法详见美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第十二条 三位一体各专业按综合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具体录取办法详见三位一体招生章程。

  第十三条 专升本拟录取考生所在的高职高专院校与省教育厅学生处共同于2018年7月5日前审核确认拟录取考生高职高专毕业资格,不能如期毕业者取消录取资格,学校按审核通过的名单办理录取手续,并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四条 对江苏省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择优录取。要求考生必测科目等级要求达4C1合格及以上等级,选测科目等级要求达CC及以上等级。

  第十五条 其他省份进档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再按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分。

  第十六条 学校所有专业无英语单科要求。

  第十七条 在专业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总分相同的情况,则按考生所在省份规定的同分规则执行;对加分考生,按综合总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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