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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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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福建省教育厅
专科(高职)综合类民办

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及扶贫助困措施 学费标准按闽价费【2009】182号、南平市物价局南政价【2014】119号文件执行。具体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编印的考生填报志愿手册。有关对贫困生的助学贷款,将统一按闽政财【2010】108号文件执行。退费标准按照《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价【2013】费41号)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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