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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北京市教委
专科(高职)财经类民办

录取规则

第六条 按教育部的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录取分数线执行各省最低录取分数控制线。

  第七条 按照志愿优先,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即根据考生志愿和分数,依次按第一志愿,第二志愿,调剂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予以退档。各专业和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

  第八条 艺术类考生须参加本省统一组织的艺术专业统考(或联考),并取得合格证;文化课分数达到本省专科最低控制线,按专业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九条 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

  第十条 录取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一条 本校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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