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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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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浙江省
本科理工类公办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要求:学校各专业入学后外语教学均为英语课程。

  第十六条 男女比例:所有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七条 体检标准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其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原则上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录取具体方式

  (一)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浙江省原则上按招生计划数100%的比例调档,其他省份原则上按不高于招生计划数的110%比例调档。若生源不足,则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补调档。

  (二)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三)学校2018年部分专业按照大类招生,大类招生中所含专业,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中国计量大学本科招生网站公布。

  (四)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对进档考生,按考生高考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尊重考生专业志愿选择,专业志愿间不设级差。浙江省、上海市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江苏省考生录取必备条件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择优录取。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原则上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五)艺术(美术)类专业的专业成绩,学校均采用考生所在省(市)艺术(美术)统(联)考成绩,不另行组织校考。对专业成绩与文化成绩均上线的考生按综合总分排序,统一划定分数线。综合分根据各省美术类统考专业综合分计算规则,若无特定规则,综合总分=文化成绩总分(按高考总分750分制测算)×50% +专业成绩(按总分100分制测算)×7.5×50%。

  (六)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进档后在专业录取时按高考原始分进行投档,当加分考生的高考原始分与其他考生的高考原始分相同时,优先录取加分考生。对不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在专业录取过程中,若出现高考总分相同的情况,参考排序分按德、智、体、美全面衡量,并结合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单科成绩等,择优录取。

  (七)单科要求:学校将综合考虑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对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对于高考单科成绩过低的考生,予以退档。报考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翻译)的考生,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10分;报考经济学类/金融学类(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工程)、汉语国际教育的考生,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报考设计学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公共艺术)的考生,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上述单科成绩以总分150分标准计算并视高考试卷难度和整体水平以及生源情况,可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微调。

  (八)学校对优秀学生报考的激励措施:

  1.量新学院(工科试点班)选拔:浙江省考生高考总分高出第一段分数线30分及以上,被我校录取后可在新生报到前向学校申请免试进入量新学院(工科试点班),在校期间可自愿免试进入本硕创新计划。

  2.学费减免

  浙江省考生:高考总分高出浙江省第一段分数线40分及以上者,减免一年学费;高考总分高出浙江省第一段分数线50分及以上者,减免两年学费;高考总分高出浙江省第一段分数线70分及以上者,减免四年学费。

  浙江省外考生:高考总分位居所在省(市、自治区)前500名的考生,减免四年学费(分段排名、分类招生的省份按第一类普通本科排名)。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生(除浙江、上海考生),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该省最低录取分数线,且第一志愿(包括平行志愿)报考我校者,保证其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中(考生必须在录取之前与学校招生办公室联系,并出具获奖证书或比赛原始成绩)。

  (1)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包括全国高中数学联赛、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省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

  (2)高中阶段获得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武术、网球、羽毛球、田径、游泳、健美操、跆拳道、体育舞蹈、定向越野体育项目的国家二级运动员及以上证书;

  (3)参加清华大学艺术特长生测试活动、北京大学全国中学生艺术冬令营取得艺术成绩80分(含)以上;或参加上海交通大学艺术特长专项测试获得复试准考证;或参加浙江大学艺术特长专项考核获得艺术特长生协议书。

  第十九条 学校对港澳台考生的招生录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中国计量大学2018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按照《中国计量大学2018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浙江省的全日制专升本和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试点招生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该类招生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经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和违规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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