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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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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陕西省
本科政法类公办

录取规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一条 对享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按政策性加分投档。

  第十二条 投档比例控制在120%以内;实施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时模拟投档确定投档比例。凡进档考生,按照“分数清”的原则安排专业。对于投档分数线以上,分数不能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我校根据有关省份实施新高考方案和招生录取改革的建议要求,相应制定了录取规则。

  内蒙古自治区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原则”投档录取,超过1:1范围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录取。

  江苏省录取规则: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的科目和等级须满足学校科目要求和等级要求。录取时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规则进行录取。分数相同时,优先考虑等级高的考生。

  上海市、浙江省录取规则:考生选考科目需满足学校专业科目要求。我校无专业选考要求。

  第十四条 艺术类招生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在统考专业课和文化课均合格的基础上,首先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文化课成绩相同时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五条 其他

  外语要求:报考我校所有专业均不限语种。

  考生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公安类专业体检审查依据和标准:考生无需参加单独的政审、面试、体检,体检审查以高考报考体检表为依据;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司法部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办法(教学司〔2003〕16号)执行。

  男女生比例:公安类专业女生录取比例不超过15%,其他各专业男女不限。

  新生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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