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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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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湖北省教育厅
本科综合类民办

录取规则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德、智、体、美等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八条 学校根据生源省(区、市)提供的生源情况,在各省(区、市)规定的投档比例范围内自主确定调阅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105%以内。

  第九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招收其他志愿考生,当征集志愿生源不足时未完成计划调整至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十条 考生的专业安排上,不设专业级差。考生所填专业志愿均未录取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根据分数情况调剂到相关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原则上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各种优惠政策的相关细则。

  第十二条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所有考生,文化成绩必须达到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划定的艺术类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十三条 学校组织过摄影类专业考试的省份,考生须使用武昌工学院摄影专业校考成绩。学校未组织专业考试的省份,均使用各省(区、市)艺术类专业统(联)考成绩。

  第十四条 湖北省艺术类专业按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的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其他省份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艺术文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文科综合、数学、英语分数并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艺术理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科综合、语文、英语分数并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体检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

  第十六条 外语语种要求:英语、翻译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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