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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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山东省
专科(高职)综合类公办
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学院严格按山东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收费。
第十九条 退学学生退费: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院严格按山东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收费。
第十九条 退学学生退费: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