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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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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黑龙江省
专科(高职)师范类公办

录取规则

  按照教育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作为主要入学考核形式、择优录取的原则。在文史类、理工类高职(专科)批次及相应批次的征集志愿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艺术、体育类录取原则,在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省最低控制线的前提下,按术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条 专业确定方法:根据学生志愿进行录取,对于院校第一志愿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录取。录取专业的确定,按从高分到底分的原则,依所报专业顺序进行录取;若总分相同时,文科按照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理科按照数学、语文、外语成绩从高分到底分依次录取;对于专业志愿未满足且服从调剂的考生择优专业,对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第十一条 录取方式: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以各省招生办公室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为网上录取新生的依据。

  第十二条 录取批次:学校录取批次在黑龙江省内为高职(专科)提前批和高职(专科)批,其它以各省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 投档比例:根据各省(市)招办提供的本批次分数线以上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若生源充足,按计划数投档。录取过程中以投档成绩为主要根据,择优录取。加减分政策根据教育部及各省招办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体检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其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为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由学校视情况取舍。

  第十五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以各省招生管理部门录取名册为依据,寄发录取通知书;通过各省招生管理部门及学校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各批次录取名单;考生档案由考生自己报到时携带,具体要求根据各省招生管理部门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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