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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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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江西省
专科(高职)综合类公办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对所有进档考生,根据本人专业志愿及我院招生计划,按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根据相关规定及学校招生情况适当调剂。

  第十二条 所有招生专业外语语种不限;考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三条 各专业均无面试加试和分数级差要求。

  第十四条 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投档的考生,按生源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之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所填专业录取额满,但总招生计划未满时,我院将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调整专业招生计划,以尽可能满足考生的专业要求,直至总招生计划录取额满为止。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艺术类专业考生,录取按各省招办艺术类专业的录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1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合格者取得学籍,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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