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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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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
本科体育类公办

录取规则

我校遵循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根据学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及就业情况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我校在各地的招生计划数,编制本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报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审批。

  第五条 我校2018年本科招生专业共24个,具体为体育教育、休闲体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人体科学、舞蹈表演(体育舞蹈、健美操、大众艺术体操方向)、表演(武术表演、服装表演、健身健美方向)、舞蹈学、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视觉传达设计、新闻学、英语、汉语国际教育、公共事业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体育经济与管理、应用心理学、运动康复、康复治疗学、教育技术学、机械电子工程,此外经教育部批准,体育学类(运动康复)面向全国招收中外合作办学学生。

  第六条 我校收费严格按照2018年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录取规定

  第七条 考生健康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相关规定。

  第八条 学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各批次录取分数线,在此基础上根据考生填报志愿的情况,以考生电子档案为依据综合考察、择优录取。考生电子档案按规定投入学校后,学校将根据其填报的专业(类)志愿,视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体检等各方面情况,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九条 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在文化和体育专项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根据考生的文化成绩和体育专项成绩进行综合评价(综合分=(文化考试成绩/6)×30%+体育专项成绩×70%),分项目依据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条 体育类专业按照专业清原则安排专业录取。湖北省统测成绩优秀的考生,填报我校志愿,由学校自主确定统测和文化录取标准,优先录取体育类本科招生计划30%,其它70%体育类本科招生计划按照湖北省招办体育专业投档原则(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文化成绩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根据考生志愿,按高考成绩的50%与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的75%之和排序),从高到低排名录取。外省考生根据生源省投档原则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名录取。因专业招生计划数所限不能满足考生志愿的,若考生服从调剂,可安排至其他专业。

  第十一条 舞蹈表演、表演专业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测试且校考成绩达到我校合格控制分数线。舞蹈表演、表演专业考生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份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校考专业成绩排序录取;

  山东、河北、广东省报考我校播音与主持艺术考生以及河北、广东报考我校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测试且校考成绩达到我校合格控制分数线,按文化成绩、专业成绩综合排序(综合分=专业成绩+文化成绩/文化总分×100),从高到低录取,其他省份认可省统考(联考)成绩;

  对于专业成绩认可省统考(联考)成绩的艺术专业有统一投档原则的省市区,认可相关省市区投档原则投档,在文化和专业都合格的投档考生中,按照投档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不设专业级差,无单科要求;没有统一投档原则的省市区,在文化和专业都合格的考生中,视觉传达设计、舞蹈学专业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对于投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由高到低录取,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照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对于投档考生,按照高考文化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不设专业级差,无单科要求。

  第十二条 新闻学、英语、汉语国际教育、公共事业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体育经济与管理、应用心理学、运动康复、康复治疗学、教育技术学、机械电子工程等文理类专业在各省(区、市)划定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我校按照考生志愿、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调档,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对拟录取考生的专业安排,我校按考生的院校志愿、专业志愿、高考成绩的顺序进行确定。如考生所填志愿都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者,根据考生成绩在允许调剂的专业范围内调剂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清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武当山国际武术学院本科专业原则上只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英语单科高者优先。

  第十四条 按各省招办公布政策规定,加分和降分的考生,以加分或降分后的成绩排队,按第十、第十一、第十二条规定录取。

  第十五条 凡填报我校志愿的投档考生,按规定录取后不换录、不退档。

  第十六条 违规报名、考试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反规定的投档考生,学校将退回其档案。

  第十七条 因肢体残疾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或影响所报专业学习的投档考生,学校将退回其档案。

  第十八条 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投档考生,学校将退回其档案。

  第十九条 不符合有关学科、专业特殊录取要求的考生,学校将退回其档案。

  第二十条 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的考生,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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