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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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四川省教育厅
专科(高职)综合类民办

收费标准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和在读期间须交纳学杂费和住宿费。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学院严格执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批准的收费标准,对录取到我院的学生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四条 退费办法:按《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学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在设置奖学金、困难补助及勤工助学等多项资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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