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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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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福建省教育厅
本科综合类民办独立学院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根据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代办费用方能注册。学院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采用学费按学年预收,毕业当年结算的收费方式。2018年入学学生各专业收费标准如有调整,以省物价主管部门最终审批为准。如未调整,则按照《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国际化本科教育实验班学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1〕365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2013年新增专业学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3〕241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2014年新增专业学费标准和调整原专业学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4〕169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2015年新增专业学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5〕172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制定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2017年新增专业学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7〕223号)等批文核定标准执行。2018年新增招生专业收费标准以省物价主管部门最终审批为准。学费退费办法按闽价费〔2013〕41号和学院闽师协财〔2016〕10号文件执行。

  国际化本科教育实验班国内学习阶段的SQA学籍注册、出国手续费等其他费用按相关收费标准另行缴纳。国外学习阶段按国外大学收费标准付费,学院不另行收取学费。

  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照《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2〕567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福建师范大学新建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3〕487号)文件标准执行。如有调整,以省物价主管部门最终审批为准。

  其他有关代办费用含教材费、军训服装费、新生入学复查体检费等,实行代收代支,按实结算,多还少补的缴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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