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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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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甘肃省
本科医药类公办

录取规则

在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来源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来源计划。

  第九条 甘肃医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微博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条 在报考生源充足的情况下,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政策追加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录取全部实行网上远程录取,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做招生“中介”。

  第十三条 在第一学校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满额情况下,按公布的招生计划,首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学校志愿不满的情况下,不拒绝非第一学校志愿和服从调剂考生,实行并列志愿投档的省份按并列志愿要求的投档原则录取。

  第十四条 我校个别专业对考生成绩有要求,成绩达到我校控制线的出档考生,以专业志愿优先为原则,按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如考生总分相同,理科考生依据理科综合成绩比较,文科考生依据文科综合成绩比较,如考生成绩仍相同者,则按外语成绩比较)。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志愿可将其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我校同意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并以投档成绩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六条 中职对口录取严格按教育部和甘肃省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可登录我校招生网站查询。

  第十八条 甘肃医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依据教育部、卫健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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