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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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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福建省教育厅
本科综合类民办独立学院

招生政策

  第四章 照顾政策

  第十条 根据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凡第一志愿报考福州大学至诚学院的福建省考生,加分照顾政策参照《2011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福建省以外的其它省份考生,我院原则上认可并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政策。专业录取以考生的投档分(高考分加照顾分)进行投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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